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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心桥公益基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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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制度

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支出管理制度

为了加强基金会会计核算,规范费用支出审批程序,结合《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

一、业务费用支出

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。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、金额和支付时间的,在协议生效后即可执行。

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,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秘书处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、10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理事长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10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上的,需经理事会批准后,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,必要时,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。


二、管理费用支出

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管理经费等,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报销审批流程为:经办人--财务会计--秘书长--理事长。

(一)经办人应准确、规范、完整的填制报销付款凭证。

(二)财务会计对付款单据进行审核(报销程序、原始单据、金额等是否符合规定,票据是否盖章等内容的审核)。

(三)秘书长、理事长按照权限综合审批。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秘书处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、5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理事长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需经理事会批准后,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,必要时,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。

(四)报销期限原则上当月费用当月报销,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,最多不超过两个月。

(五)业务招待费:因工作需要支付餐费等相关费用的,一般招待活动请示副秘书长后方可执行,特殊业务请示秘书长后方可执行。

(六)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的规定:出差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及选择住宿酒店,在标准内凭发票按实报销交通费、住宿费;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的,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。

 

项目

 

 

交通费标准

 

住宿费标准(元)

 

标准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动车/

 

 

 

甲类

乙类

丙类

 

 

火车

 

飞机

轮船

公共汽车

 

 

 

 

职务

 

高铁

 

 

 

地区

地区

地区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理监事会成员、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软卧

一等

公务

一等

按发生额报

500

400

300

 

秘书长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工作人员、志愿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硬卧

二等

普通

三等

按发生额报

350

280

250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注: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甲类地区:北京、上海、重庆、天津、广州、珠海、海南、深圳、厦门。

乙类地区:其他省府所在地及沿海的地级城市(大连、秦皇岛、青岛、烟台、威海、连云港、南通、宁波、温州、福州、湛江、北海、汕头)。

丙类地区:除甲乙类以外的其他地区。

住宿标准为标准房,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及秘书长按单人一间标准房核报;其他工作人员及志愿者,如果同性两人一同出差的,按两人一间标准房核报。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(由基金会到机场、车站等),按以下规定核报:

1.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及秘书长,按实际发生额核报。

2.其他工作人员及志愿者,由机场、火车站到目的地的直线距离的士费按实际报销;其他市内交通费用在以下限额内据实报销,甲类地区的北京、上海按每天 40 元报销,甲类其他地区按每天 30 元报销,乙类地区按每天 20 元报销,丙类地区按每天 15 元;机场到目的地有机场大巴的,应乘坐机场大巴为原则。

3.的士票证上须注明乘坐时间、起止地点及事由方可报销。

4.其他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如需乘坐飞机,需经秘书长书面批准;购买意外伤害险限每人一份,凭发票报销。

(七)出纳人员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,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。


三、筹资费用支出

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。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秘书处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、5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理事长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需经理事会批准后,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,必要时,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。


四、投资支出

投资支出是购建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。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秘书处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、10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理事长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需经理事会批准后,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,必要时,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。


五、财务费用参照管理费用标准执行。


六、其他支出

其他支出是指除以上支出外的其他往来款支出。支出基金额度在10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秘书处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、50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由理事长审批支付;支出基金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需经理事会批准后,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,必要时,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。

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2014年9月1日